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ULDV-113-訴-787-2024121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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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鄭慧君 被 告 黃梅英(已歿)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