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ULDV-113-訴-790-202503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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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李日森 被 告 菩提宮 法定代理人 吳穰財 被 告 李永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廖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2,890,800元,原告已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29,710元。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撤回、追加、變更其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最後聲明為被告李永茂、菩提宮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0萬元,已較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低,原告自毋庸再補繳裁判費,則其於民國114年月24日另行繳納裁判費6,050元,係屬溢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