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ULDV-113-訴-82-20250305-4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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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號 抗 告 人 許慧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瑞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 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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