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ULDV-113-訴-823-202501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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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迪士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東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 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涵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500元,應繳裁 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 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