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1-08
案號
ULDV-113-訴-94-20241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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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參 加 人 陳玟潔 黃郁惠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富百企業行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參加人陳玟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 ,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二、參加人黃郁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 ,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之陳述。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參加費用。茲限參加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