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2-25
案號
ULDV-113-訴-94-2024122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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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峻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被 告 富百企業行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被 告 黃郁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