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6
案號
ULDV-113-調-164-20241126-1
字號
調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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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 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即起訴狀所示 李**等9人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 二、查原告為被代位人李俊鋒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於起訴狀 之被告欄未表明「李**等9人」為何人,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依同法第119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於起訴狀內聲請本院發函命其補正雲林縣○○鄉○○段0○號 建物登記謄本,及聲請本院函查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下稱北港地政)民國111年10月5日111年北地資字第78480號、112年11月17日112年北地資字第92150號登記資料,以供原告閱卷後查明被告之身分,而本院業已依其所請向地政機關調取上開2案登記資料到院,故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以知悉被告之相關資料,據此為補正,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