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ULDV-113-調-177-20250319-1
字號
調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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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巫國想 代 理 人 蔡素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雲林縣○○鎮○○地段000○ 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依土地登記謄本已知有吳東海、王到、林合宜、林三棟、林永振、廖明、陳聘、廖朋、黃陳瑟、黃士芳、黃秀、曾壽彥、王玉珠、黃金德、廖殽、林清江、陳王翠玉、黃朝深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經本院多次催促命聲請人即原告補正上開人等之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結果,以補正適格之相對人,惟自起訴至今已逾4個月,聲請人即原告尚未提出王到、廖明之繼承人為何人,嚴重延宕本件訴訟程序,導致訴訟程序遲遲無法進行,茲再定10日期限(合計起訴至今本院已給予聲請人即原告超過4個月的補正期限)命聲請人即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件:王到、廖明除戶資料、全部順位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等資料,如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併同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