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04

案號

ULDV-113-護-123-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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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廖○妤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廖○璇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廖○秀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村 (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黃○愛(CONG-JUN-OI)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 社會福利機構、寄養家庭、親屬安置處所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接獲教育單位通報,就讀幼稚園 大班之相對人廖○秀向老師告知相對人之父在夜間與其同睡時,有觸碰其胸部、背部及私密處之情事。社工於113年1月19日下午至學校訪視相對人廖○秀並詢問事件發生情形,評估相對人廖○秀能清楚說明相對人之父對其有肢體不當觸碰之情事,且先前相對人廖○妤亦曾陳述類似情事,過往相對人之父較為威權及嚴厲之管教態度,使相對人3人對其感到懼怕,相對人廖○妤、廖○璇恐未能提供相對人廖○秀適切保護,相對人家未有其他成員可討論安全計畫、提供相對人3人適切照顧及保護措施,故聲請人基於相對人3人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之考量,於113年1月19日緊急安置相對人3人,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  ㈡安置期間,聲請人為提升相對人之父親職能力,裁處相對人 之父12小時之強制性親職教育,相對人之父已執行完成,至於相對人3人遭到相對人之父性猥褻一案,因查無相關事證,雲林地方檢察署已發文告知已結案。另本次安置期間,相對人之父穩定定期申請請假返家,相對人3人對於請假返家感到開心,也會期待盡早能結束安置返家;相對人之母則未申請會面或返家。目前,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0月25日於重大決策會議討論結束相對人3人之安置事宜。  ㈢由於相對人3人之監護權歸屬尚未確定而由鈞院審理中,且相 對人3人擔心若現階段返家需轉學,將面臨學習教科書版本不同的問題,希望等學期結束後再行返家,故基於相對人3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政府 保護案件報告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4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在卷可佐,足信屬實。又相對人廖○妤、廖○璇均同意本件延長安置,並表示希望等這學期結束再返家,因為怕中途轉學會跟不上進度等語,有表達意願書在卷可憑,另據聲請人之代理人到庭表示:上星期有聯繫上相對人之父,其雖然表達不希望延長安置,但經過解釋,有告知這星期五(指113年10月25日)將開會決定是否要讓相對人3人結束安置,在法律上還是要先聲請延長安置。而目前無法聯繫上相對人之母,但有請臺南市政府社工訪視,相對人之母的情況沒有辦法照顧相對人3人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丙○○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沒有提出書狀做任何陳述。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相對人3人目前未有合適之照顧者與安全住所,為使相對人3人能獲得妥善保護與照顧,認為現階段確實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積極協助照護,相對人3人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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