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V-113-護-98-20241025-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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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代 理 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廖○瑄(姓名住址詳卷) 廖○綾(姓名住址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子賢 共 同 代 理 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中,關於「民國113年8月25日」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民國113年8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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