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ULDV-113-重訴-21-202502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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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東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奉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虹瑾、朱品頤、朱彥睿、朱旌緯間因本 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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