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ULDV-113-重訴-29-202503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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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黃世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備位被告王月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駁回其追加備位被告之 訴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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