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ULDV-113-重訴-31-20241119-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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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國銘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3 年10月25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96,79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8,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 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