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ULDV-113-重訴-32-2025010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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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黃曙曜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 陳秀娟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0,188,253元,應連帶徵第二審裁判費840,258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連帶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