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ULDV-113-重訴-59-2024122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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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廖振學 被 告 廖振盛 廖盈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二、㈡「被告廖振學抗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振盛抗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