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ULDV-113-重訴-60-2024120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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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黃成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被 告 林憲昌 訴訟代理人 林錦龍 被 告 王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