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3-重訴-60-20250204-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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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成滄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 月7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42,950 元(計算 式:1,683×365×10=6,142,9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18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 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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