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ULDV-113-重訴-62-202411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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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祺城 黃建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璜營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10月1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部分(即確認消費法律借貸關係不存在部分)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03,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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