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同共有權利移轉登記無效

日期

2024-12-02

案號

ULDV-113-重訴-63-2024120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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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林銀玩 被 上訴人 鄭景仁 鄭景升 鄭至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認公同共有權利移轉登記無效事件,上 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9, 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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