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ULDV-113-重訴-69-2025033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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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林憲昌 被 上訴人 黃成滄 王美雪 王心妍 唐雪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9,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25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