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ULDV-113-重訴-75-20250305-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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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吳世璿 抗 告 人 陳靖婷 陳靖文 陳靖淇 抗告人就其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2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抗告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