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4

案號

ULDV-113-重訴-79-2024100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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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新高 廖浩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蕭景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1,89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 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1日 )之孳息、違約金計算,合計為14,511,891元(計算式:14,407 ,670元+94,746元+9,475元=14,511,8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9,7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9,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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