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ULDV-113-重訴-8-2024101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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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黃振興 被上訴人 施武良即新福來機器廠 江振豊即正泰五金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0,903,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01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