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ULDV-113-重訴-8-20241120-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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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黃振興 被上訴人 施武良即新福來機器廠 江振豊即正泰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 年10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3 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 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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