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3

案號

ULDV-113-重訴-85-2024102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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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黃祺城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黃盟富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准許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550萬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2,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萬5,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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