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1
案號
ULDV-113-重訴-85-202412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黃祺城 訴訟代理人 蕭雅云 被 告 黃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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