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3
案號
ULDV-113-重訴-85-20250303-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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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盟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祺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2,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