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V-113-重訴-85-20250318-6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黃盟富 被 上訴人 黃祺城 訴訟代理人 蕭雅云 黃薇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