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ULDV-113-除-63-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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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豪門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續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豪門營業有限公司 曾續勳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4月30日 96,600元 AR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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