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V-113-除-68-2024112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高聖林 代 理 人 高珮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祥發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融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112年11月15日 9,420元 FA0660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