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V-113-除-68-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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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高聖林 代 理 人 高珮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祥發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融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112年11月15日 9,420元 FA066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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