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V-113-除-72-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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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裕豐貨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嬌玲 代 理 人 李文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7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大金貨櫃企業社 方張金鳳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9月10日 544,000元 QN165317 002 大方貨櫃企業社 方至賢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7月10日 544,000元 NN6111783 003 大方貨櫃企業社 方至賢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6月10日 544,000元 NN611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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