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13

案號

ULDV-113-除-76-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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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廖助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公司 陳富琴 京城銀行西螺分行 112年7月28日 160,000元 550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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