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ULDV-113-除-77-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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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王淑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林萬教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113年7月31日 50,000元 FA062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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