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V-113-養聲-68-20250124-1

字號

養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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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許盛惟 關 係 人 許啟雄 蔡玉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新度壯一(日本國人、男、昭和26年 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令和5年即民國112年5月28日死亡)、許 惠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民國99年6月2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前於民國77年12月16 日為收養人新度壯一、許惠英收養,嗣聲請人之養父母許惠英、新度壯一分別於民國99年6月26日、112年5月2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新度壯一、許惠英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 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新度壯一、許惠英間有收養關係存在 ,許惠英、新度壯一已分別99年6月26日、112年5月28日死亡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許惠英與新度壯一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自堪認屬實。又據聲請人於113年12月24日訊問時到庭陳稱略以:我的養父母都過世了,希望可以回歸本生家庭,認祖歸宗,我從小也是由本身父母扶養長大等語,復據關係人乙○○、丁○○於同日到庭陳明: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因為我姐姐許惠英沒有小孩,所以才讓聲請人由許惠英收養。但聲請人的養父是日本人,都住在日本,養母則是回來臺灣住三個月就回去日本,所以聲請人都是留在臺灣跟我們住,聲請人的養父母去世時,聲請人也沒有繼承他們的財產,而且聲請人的養母因為大腸癌在臺灣治療,也都是由我們在照顧等語,有本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之本生家庭手足亦均同意本件終止收養關係,此有關係人甲○○、許盛超、許詰希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憑。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終止與養父母新度壯一、許惠英之收養關係,其動機並無不當,又查無終止收養有何顯失公平,而使現尚生存者之權益受到損害之情形,因此,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母新度壯一、許惠英間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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