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ULDV-114-亡-3-20250331-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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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筱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筱貞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雲林榮譽國民之家(下稱雲林榮譽國民之家)之法定代理人,雲林榮譽國民之家住民何宏藻於民國109年1月12日請假返陸探親,惟聲請人於111年1月1日接獲何宏藻之大陸親屬電話表示何宏藻已於111年1月1日亡故,雲林榮譽國民之家依法為何宏藻之遺產管理人,雲林榮譽國民之家分別函請何宏藻之大陸親屬協助提供何宏藻之死亡公證書,及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協查何宏藻之現況,均未獲回應,迄今仍無法取得何宏藻之死亡證明書以辦理善後作業,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何宏藻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民法上關於死亡宣告之規定,係因失蹤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明,故以法律推定其死亡,即死亡宣告之聲請,僅得對於生死不明經過一定期間之失蹤人為之,若其人業已死亡,即毋庸經法院為死亡宣告之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主張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何宏藻請假 紀錄、亡故通知紀錄、雲林榮譽國民之家111年1月5日雲家輔字第1110000041號函、111年4月11日雲家輔字第1110001494號函、111年11月4日雲家輔字第1110004612號函、111年11月8日雲家輔字第1110004611號函、112年9月26日雲家輔字第1120004274號函、114年2月12日雲家輔字第1140000594號函、海基會111年11月15日海雄(法)字第1110026243號函、114年2月18日海(法)字第1140002753號函、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何宏藻自書遺囑影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既稱何宏藻已死亡,並表示雲林榮譽國民之家依法為何宏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所提出之何宏藻異動紀錄資料亦記載何宏藻已於111年1月1日亡故於大陸,則何宏藻顯非失蹤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核與死亡宣告之法定要件有間,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