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5-02-17

案號

ULDV-114-全-6-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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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朝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錫釧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 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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