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4-勞補-7-2025020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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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蔡豪村 廖來旺 廖燕玉 陳建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附表二所示之裁判 費,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三所示之事項, 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2份到院。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勞動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⑴原告蔡豪村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1,83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6日止之利息13萬5,670元【計算式參附表一編號1,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合計為64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⑵原告廖來旺請求金額為51萬1,830元,及自108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6日止之利息13萬3,567元【計算式參附表一編號2】,合計為64萬5,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⑶原告廖燕玉請求金額為56萬4,795元,及自108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6日止之利息14萬7,543元【計算式參附表一編號3】,合計為71萬2,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⑷原告陳建新請求金額為56萬4,795元,及自109年1月30日起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4萬196元【計算式參附表一編號4】,合計為70萬4,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惟因本件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原告每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原告蔡豪村、廖來旺、廖燕玉退休前服 務於被告公司第五區處,工作地點分別為西螺營運所、雲林給水廠、古坑營運所,然漏未記載原告陳建新之工作地點,且均未提出原告曾服務於被告公司第五區管理處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判定本件有管轄權,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本院有管轄權之相關證據(例如:原告退休前之勞務提供地均在雲林縣之證明)。 四、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2份到院。 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本院有管轄權之相關證據;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一: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51萬1,830元 108年9月29日 114年1月16日 5% 13萬5,670元 2 利息 51萬1,830元 108年10月29日 114年1月16日 5% 13萬3,567元 3 利息 56萬4,795元 108年10月27日 114年1月16日 5% 14萬7,543元 4 利息 56萬4,795元 109年1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5% 14萬0,196元 附表二: 編號 原告 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 蔡豪村 8,650元×2/3=5,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8,650元-5,767元=2,883元 2 廖來旺 8,650元×2/3=5,767元 8,650元-5,767元=2,883元 3 廖燕玉 9,560元×2/3=6,373元 9,560元-6,373元=3,187元 4 陳建新 9,430元×2/3=6,287元 9,430元-6,287元=3,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