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ULDV-114-司促-1037-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富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貴 債 務 人 展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朝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39,794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37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號 001 113年10月15日 963,245元 LX0000000 114年1月10日 002 113年10月26日 947,411元 LX0000000 113年10月28日 003 113年11月5日 386,631元 LX0000000 113年11月5日 004 113年12月4日 919,661元 LX0000000 114年1月10日 005 113年12月21日 243,377元 LX0000000 114年1月10日 006 113年12月31日 4,000,000元 LX0000000 114年1月10日 007 113年12月31日 511,678元 LX0000000 114年1月10日 008 114年2月5日 567,791元 LX0000000 114年2月5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