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V-114-司促-1053-2025031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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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家德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侑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 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一項「…,暨自114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