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ULDV-114-司促-1066-20250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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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佳彥即林銘通之繼承人 林雅惠即林銘通之繼承人 林佩琪即林銘通之繼承人 林婕絲即林銘通之繼承人 林紹璦即林銘通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銘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071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銘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