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V-114-司促-1472-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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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淑芬 債 務 人 陳宛憶兼陳慶勳之繼承人 陳明佑即陳慶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宛憶、陳明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慶勳(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宛憶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9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114年3月6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宛憶、陳明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慶勳(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宛憶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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