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ULDV-114-司促-1491-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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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廖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0,97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1 330,972元 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92% 114年1月22日起至114年2月21日止 以本金21,910元,按年息1.392%計算。 114年2月22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止 以本金44,074元,按年息1.392%計算。 114年3月22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 以本金66,495元,按年息1.392%計算。 114年4月22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 以本金330,972元,按年息1.392%計算。 114年7月22日起至114年10月21日止 以本金330,972元,按年息2.78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