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ULDV-114-司促-1517-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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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7元,及其中1,0 27元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55元,及其中3,355元自113年9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606元,及其中8,806元自113年9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800元,及其中10,000元自113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600元,及其中7,000元自113年9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