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ULDV-114-司促-308-20250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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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業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佳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佳祐企業有 限公司設立登記於桃園市中壢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