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ULDV-114-司促-337-202501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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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捌仟零陸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59元 陳家豪 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5% 002 新臺幣45581元 陳家豪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003 新臺幣95048元 陳家豪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004 新臺幣69434元 陳家豪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4% 005 新臺幣50000元 陳家豪 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45% 006 新臺幣87846元 陳家豪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59元 陳家豪 暨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45581元 陳家豪 暨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95048元 陳家豪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4 新臺幣69434元 陳家豪 暨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5 新臺幣50000元 陳家豪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6 新臺幣87846元 陳家豪 暨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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