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4-司促-463-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鑫鎧即廖致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