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7
案號
ULDV-114-司促-562-202502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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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債 權 人 任我行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軍傑 債 務 人 鍾政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80,471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47,5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62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3年12月14日 482,280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16日 002 113年12月18日 488,454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18日 003 113年12月30日 409,737元 FA0000000 113年12月30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