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ULDV-114-司促-765-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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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和聰 陳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8,964元,及 自民國95年3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16%)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27,416元,及自94年10月25日 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16%)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