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ULDV-114-司促-796-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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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華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 113年2月21日出境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