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ULDV-114-司促-801-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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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債 權 人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 務 人 陳雅婷 蔡昌諭 一、債務人陳雅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319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陳雅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蔡昌諭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113,319元 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本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